南京市将军山中学2019年秋季学生资助工作细则
作者: 张俊 | 发布时间: 2019/9/3 14:45:10 | 3176次浏览
南京市将军山中学2019年秋季学生资助工作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的要求,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1、在我市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在我市义务教育全日制公办学校、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和特殊教学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在我市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和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根据规定,优先资助下列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5.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6.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7.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9.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10.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1.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班主任通过家校通、发放告家长书,学校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家长。
(2)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长带证明材料主动到班主任处申请。
(3)班主任进行资格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贫困生认定申请表。
(4)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查认定,逐项认真评分,根据评分申报。
(5)对初审合格的学生及时在《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并将系统生成的学生资助申请表打印后交给学生或家长签字确认。
2.资助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免学杂费的基础上免除小学和初中的社会实践活动费,对在学校寄宿的学生,免除住宿费。
(2)对在小学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两档: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孤儿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期1125元,初中每人每学期1500元。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期750元,初中每人每学期1000元。
四、认定依据
新学期开学时,凡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学生、幼儿,须携带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等材料到所在学校办理子资助申请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名单上的学生可直接办理申请,不在资助名单上的学生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2)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学生须持南京市各区农委或农工办开具的《低收入纯农户证明》。
(3)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须持户口所在地农工委开具的《扶贫手册》。
(4)特困职工家庭学生须持区级或区级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5)孤儿须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
(6)残疾儿童须持残联发放的学生(幼儿)本人的《残疾证》。
(7)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须持相关证明。
(8)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名单上的学生可直接办理申请,不在资助名单上的学生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证明》。
(9)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持残联出具的《享受特困残疾人家庭待遇证明》。
(10)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须持街镇(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11)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可持街镇(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由学校自行认定。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在学生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家访核实等形式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学校认定的材料须经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价、复印件各一份,交学校查验,
学校对材料齐全并审验合格的学生(幼儿)要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减免相关费用,不得采取先交后免的方式进行收费。对材料提供不全的,应向其告知所缺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继续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