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制度:十二、餐饮服务食品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作者: 王洋 | 发布时间: 2018/9/1 13:34:07 | 5417次浏览
一、每天早晨食品工作人员上班后,由食品安全专管员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观察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观察工作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观察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观察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询问工作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工作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每天由食品安全专管员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并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工作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工作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3、对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工作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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