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制度:九、食品留样制度
作者: 王洋 | 发布时间: 2018/9/1 13:32:12 | 3164次浏览
一、凡属下列情况时,应对食品进行留样。
(一)重大活动接待期间;
(二)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会议;
(三)经贸洽谈会、糖酒会、博览会、运动会等大型活动;
(四)婚丧嫁娶及各类集体聚餐等宴会,超过50人者;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冰箱。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对于餐饮服务单位,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四、留样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及时存放在5℃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
五、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每份样品必须标注品名、加工时间、加工人员、留样时间(xx月xx日xx时)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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